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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法

民权法

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为避免非法搜查或扣押嫌疑人的财产,执法人员应当获得搜查令。获得搜查令必须有合理事实依据;搜查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点、须要搜查和查封 的具体文件和物品。无须出示搜查令的情况只存在于诸如边境附近的搜查、紧接着依法逮捕之后的搜查和对可能随身携带武器人员的搜查。此外,当被扣押的物品与 案件关联密切且显而易见时(Plain view doctrine);或者物品在车内时;或者由私人来完成搜查的;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警察出于调查犯罪的目进行搜查或扣押的;也可以不出示搜查令。未满足 上诉条件而取得的证据将不被法院采纳,嫌疑人也可能会因此而被释放。

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

在刑事被告做出任何陈述之前,警方有义务通知他,这些陈述有可能会被政府用作对他不利的证据。例如,执法者必须确保被告人明白,他有权保持沉默和聘请律师出庭;除非他愿意在明知以及自愿的情况下,放弃这些权利。

美国各州的法规不同,因此在逮捕现场对嫌疑人的警告(Miranda Warning)会有细微差异,但大体内容是一致的,这些警告必须被转达给犯罪嫌疑人。典型的警告如下:“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将被作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可以为你代请一名。你明白这些权利了吗?”

在整个庭审中,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提供自证其罪的证言。由此,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对问题不持立场;或者选择持一定立场,但拒绝回答任何可能自证其罪的问题。

获得迅速审判和律师辩护的权利

美国宪法保障刑事被告人有权由公正的陪审团给予迅速和公开的审判,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但他也可以选择放弃律师帮助,而靠自己辩护。不过,当法庭认为被告无法放弃该权利时,可予以驳回并指派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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