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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重组

清算/重组

对个人

对个人而言常见的申请破产方法有《破产法》第七章所规定的个人破产清算,以及第十三章所规定的个人债务重组。

第七章所规定的个人破产清算,有时也简称为“清算”(liquidation),是最常见的一种申请破产方式。破产清算为那些资不抵债的债务人提供了摆脱财务危机、重新开始的可能。按照清算程序,债务人须将其所有的非豁免财产(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财产)交给清算人,由清算人负责清算,并依一定程序合理分配给该债务人的各无抵押债权人。作为回报,债务人可以被免除部分债务。如有以下情况的,不能免除相关债务:1.债务人有非法行为的,如隐匿财务状况记录等;2.有特殊债务的;一般为法定之债,如付给妻儿的抚养费、助学贷款、税款等等。破产清算赋予的债务免除权只能每八年行使一次。有抵押债权人的债权一般不受破产清算影响。

第十三章规定了个人债务重组。按照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人可继续保有其财产,但必须在未来三到五年内清偿所有债务。每次清偿额度和总清偿期限视情况而定,需考虑该债务人的资产总额以及收支情况等因素。有抵押债权人可以比无抵押债权人得到更多清偿。重组方式只能由那些有固定收入,且债务尚未超过一定额度的债务人申请。

 对企业

《破产法》第七章所规定的破产清算也适用于企业,其过程与个人申请类似。

第十一章规定了企业债务重组,按照这种方式,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依然可以掌管其原有财产,负责其日常运营工作,被称为“代管债务人”。与此同时,债务人与各债权人将在破产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谈判,制定重组计划。各债权人在不违背公平受偿原则和法定清偿次序的情况下,可以在多个候选计划中投票选取。债务人将按照该计划来继续运作并偿付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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