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分类


合理使用

版权所有人的权利之一便是对作品享有复制权,或是授权他人以副本或者录音唱片(phonorecords)之形式以复制其作品的权利。而法律对上述权利亦有限制,见于著作权法(17.U.S.C.)第107至118条。较重要的限制之一便为“合理使用”(fair use)学说。该学说多年以来经过大量法庭判例的完善,现已被正式纳入著作权法第107条之中。

著作权法第107条包含一份属于合理用途的列表,例如:为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或者研究之目的而复制作品。为了确定某一特定案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第107条还列出了下列四项应予考虑的因素:

·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诸如:该使用是否属商业性质,还是出于非盈利的教育之目的

·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本身的性质

·         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整体上相比,所使用内容的数量以及实质分量

·         该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或其价值产生的影响

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界限并不一定明确且难以定义。法律并没有规定多少具体数量的词语、字行或注释不经许可便能合法使用。承认受版权保护材料的来源也不能取代获得许可的过程。

在1961年的《关于美国著作权法总修订的版权登记之报告》(Report of the Register of Copyrights on the General Revision of the U.S. Copyright Law)中提到了已经为法庭认可,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范例,例如:“为说明或解说之目的,引用评论或批评中的片段;为说明或澄清作者意见之目的,而小篇幅地引用学术或技术作品;在滑稽性模仿作品(parody)中,引用一部分被模仿作品之原文;在新闻报道中,总结某一篇讲话或文章,并简要地引用原文;图书馆为了替换某受损的书籍副本,而复制该作品的一部分;教师、学生为了教学之需而复制作品的一小部分;为立法、司法程序或是报告之目的而复制某作品;在新闻片或者广播中,附带地以及偶然地复制位于所报道事件现场的某作品。”

版权旨在保护作者以某一特殊方式表达自我的权利,但版权并不能延伸到作品中所传达的任何理念、系统,或是事实信息上。

最保险的方法是在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之前,先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但须明确,版权局(The Copyright Office)无法给出这一许可。

如不能得到许可,则您应当避免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除非合理使用规则在当前情况下明显可以适用。须明确的是,版权局既不能决定某一项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也无法就可能侵犯版权给出建议。因此,当您存在版权方面的任何疑虑时,咨询律师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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